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委托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委托合同
  公司委托合同集合15篇
 
  公司委托合同1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合法**、关联**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雷达
 
  人民陪审员傅旭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xxx
 
  公司委托合同2
 
  兹有(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定做服装,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二、付款方式
 
  乙方给甲方供货,组织材料进行生产。甲方应预支付全额的0%订金即(¥0元),乙方交货给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剩余100%货款(¥6000元)。
 
  三、交货规定
 
  交货日期:月延误期不得超过3天。
 
  四、验收方法
 
  乙方按甲方制作样板为依据制定款式、面料、颜色、数量。质量水准等供货给甲方确认。
 
  五、双方责任
 
  1.乙方给甲方供货时。甲方验收,清点数量无误则须给乙方付清余款,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货款,乙方有权收加其所供货,并追究因此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如无故中途退货或者拒收货,甲方应偿付乙方货款总值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以双方认可样板为准(如无样板或合同无特别说明,则按国家市场同类服装标准)。
 
  4.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制作服装,否则,乙方应负责返修,并承担返修的费用。
 
  5.乙方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货,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乙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罚金。
 
  六、补充
 
  附则以上价格为含税价。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3
 
  委托单位:xx法定代表人:xx
 
  受委托人: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xx因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委托单位:xx(盖章)法定代表人:xx(签名)
 
  x年x月x日
 
  公司委托合同4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__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__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
 
  签署时间:
 
  年月日
 
  代表:
 
  签署时间:
 
  年月日
 
  公司委托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维护公司计算机网络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细则
 
  1、服务范围
 
  台式计算机
 
  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
 
  电脑显示器
 
  网络集线、交换设备
 
  其他疑难问题
 
  2、服务地点
 
  乙方服务地址:___________(包含取件、送件、维修)
 
  公司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除国家规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____:____至下午____:____。提供免送维修服务。
 
  客户免送维修服务响应时间为4小时,响应时间的计算是从本公司接到客户的维修通知开始,到本公司维修人员开始与客户联系止。
 
  自维修人员开始与客户联系起至本公司维修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止,其中所用时间即是到达现场时间,最低限度48小时内到达。
 
  4、服务条款
 
  现场取机或现场维修,本公司维修人员将前往服务地点维修或取机返回维修。
 
  本公司将有专职维修人员提供每月一次的现场例行检查维修。
 
  维修过程中,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检测并加以修理,本公司将提供一切必要的劳务、零件和材料,保障客户的设备正常工作。如果,需要更换零件,则用新的或与原件相当的零件。对于修理费用超过设备现有估价____%的需征得客户同意。
 
  在寻求永久的解决办法之时,可能会提供暂时的应急措施供客户采用。
 
  如果本公司决定需要额外零件或资料,就将设备取回公司维修部重新修理,
 
  本公司将根据客户的维修设备提供维修过程中的备件,若出现备件短缺则有客户协助解决,本公司不承担必须提供备件的责任。
 
  二、客户责任
 
  1、客户应按照正确操作方法,正常使用电脑。
 
  2、如果客户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发生故障,需要本公司提供更换配件,在保修期内,本公司将免费保修。在保修期外,本公司将以更换配件的成本价向客户收费。
 
  3、在安装维护中客户应提供方便,配合本公司维修人员正常工作。
 
  4、对电脑及外部设备中存储的重要文件数据,客户应有备份,妥善保存。
 
  5、客户在要求免送维修服务之前,应执行产品操作手册中具体规定的所有自测和检修步骤,以书面形式提供产品机型号,序列号,目前故障表现以及其他有关故障情况。
 
  6、本公司维修人员有权接触和使用认为维修产品所必需的一切信息和设备。
 
  7、客户要向本公司维修人员提供操作配件和消耗品,如纸,磁盘,色带,卡片,格式化磁盘,以及客户正常操作中会用到的其他类似用品。
 
  三、服务限度
 
  1、功能**清洁,除非产品享受服务规定的有关功能**清洁或表面清洁工作,否则,凡涉及清洁,定期保养有关问题的工作,均不包含在本公司的服务内。
 
  2、软件和网络支持,除非产品享受服务规定的有关软件或与网络有关问题的维修工作,否则均不包含在本公司的服务内。
 
  3、过期产品,已过特定支持时间的过期产品不包括在客户免送维修服务范围内。
 
  4、所有象地震,火山、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不包含在本公司客户免送维修服务范围内。
 
  5、消耗类产品,如喷墨打印头,硒鼓,电池,绘图笔,纸张等,无配件类产品,如无器件类,连接件,电缆,外接直流变压器等。
 
  6、所有人为因素引起的使用不当,比如杂物进入机内,不包含在客户免送维修范围内。
 
  四、收费标准
 
  1.工作站¥____元/台/月。
 
  工作站数量____台。
 
  合计:¥____元
 
  2、打印机¥____元/台/月
 
  打印机数量:____台。
 
  合计:¥____元
 
  3、总价:¥____元
 
  五、付款方式
 
  客户自服务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向本公司付款,以____个月一计,一次付清。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6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服务事宜,达成合意,订立本合同。
 
  一、维修物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金额、维修标准等
 
  维修物名称:_________
 
  品牌型号:_________
 
  单价单位:_________
 
  数量金额:_________
 
  维修标准: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需续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签订续约合同。
 
  三、维修期限
 
  免费保修期_________年,自乙方维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付款时间与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_________个月10日与乙方结算上个月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当月实际发生维修款的发票,具体结算数额以送货单为准。甲乙双方根据结算数额安排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付款。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发现问题以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赶到维修现场,如果维修物不需要提走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修复完毕,如果维修物需要提走的,自提走当日起48小时日内维修完毕并返还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在本协议的价款中;
 
  2、乙方应当每2个月对维修完毕的维修物,免费检修一次,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乙方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维修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如需要提走的,需填写提收单;
 
  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
 
  5、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将维修设备交给第三方进行维修;
 
  6、乙方维修甲方的维修物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没有约定按国家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修缮设备或者在质保期间维修物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该按照每次结算额的%作为对甲方的违约金,因为维修物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安全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维修期间发生维修器材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3、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7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乙双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系一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消费者广为认可的____企业,在____方面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3、甲方有意将对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委托乙方行使,而乙方有意受托接受管理。
 
  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一、委托事项
 
  甲、乙双方组建的____有限公司为从事____的企业。为发挥乙方优势,甲方决定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委托乙方行使。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依约行使管理权利,使双方投资的公司尽快步入正常轨道,并最终促使利润最大化。
 
  二、委托事项范围
 
  1、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对外事务。
 
  2、公司的管理人员选聘及业务培训。
 
  3、收集产品信息及组织货源。
 
  4、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按约交付管理标的,尊重受托方的管理。
 
  2、对受托方的正常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作好相关协助。
 
  3、不定期对乙方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乙方,以便落实整改。
 
  4、当乙方的管理活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制止。
 
  5、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
 
  乙方:
 
  1、在受托范围内依法管理企业,遇到受托不明事项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2、在受托范围内自主从事管理活动,不受甲方干涉。
 
  3、每月将经营管理情况向甲方予以通报,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
 
  4、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暂定____年,自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五、管理费用的支付
 
  1、鉴于第一年是公司开办、策划运作的关键阶段,投入精力较大,乙方的委托管理费用可以分两个步骤收取:
 
  (1)在运作初期,乙方可先行收取____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管理费用。
 
  (2)在确保公司第一年赢利的基础上,乙方还可以收取当年净利润的____%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2、从第二年开始,在确保公司赢利的基础上,委托管理费用收取办法为:
 
  (1)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以内,乙方可以收取营业额的____%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2)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5)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六、违约责任
 
  因乙方不适当管理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八、签署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各方各执____份。
 
  2、本合同在各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8
 
  本人_________系_______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村庄道路硬化项目签订合同、资金结算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_______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公司委托合同9
 
  一、案情
 
  原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是被上诉人所有的房产,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20xx年12月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委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双方在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保证不与上诉人所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情况,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交付买卖成交额的2%。20xx年1月7日、8日,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了《看房委托及证明》,由上诉人介绍郑子光购买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并与郑子光到该屋看房,但被上诉人并未与郑子光达成讼争房屋的买卖交易。20xx年1月20日,被上诉人与郑子光、游丽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380000元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游丽娟,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现该屋已经交付给郑子光、游丽娟使用。
 
  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中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而第2条的约定是该委托书中的`内容,由于双方对第2条的适用时间没有特别约定,故该约定的效力只能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现被告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的时间是20xx年1月2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不应再受委托书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书第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于20xx年4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蕙支付违约金9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能成立,法学论文《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认定委托书第二条没有适用时间的特别约定,应与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该推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明显不当的。在本案中上诉人为促成被上诉人成功出售物业做了许多工作,为被上诉人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发布广告、向他人推介物业。当郑子光有购买意向后,上诉人多次带郑观看该物业,意在促成该买卖。上诉人已经尽职履行中介义务,虽在合同期内不能促成成交,但为双方提供了认识、了解的机会,并为买卖的成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故上诉人在合同中列明第二条作为约束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有意规避委托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半个月内与上诉人介绍的郑子光私下成交,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上诉人只有对合同中第二条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客户与业主私下成交的现象,严重损害中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产中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上诉人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双方可以不受约束自行成交,在委托期限届满后才肆意成交以规避中介费,中介行业就不能得到报酬,所费时间、精力、损失也无法补偿。因此第二条的约定是必要的,旨在不论是否在委托期限之内,只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卖方认识后私下交易,即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没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推定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为委托期限是不当的,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是合法有效的,该委托书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其所有的房屋,上诉人也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介绍其他包括郑子光在内的购房人看楼。虽然上诉人最终没能在委托期限内促成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的交易,但其为被上诉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却与上诉人介绍的客户郑子光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被上诉人该行为实际是规避合同约定的条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不得与上诉人所介绍的购房人私下进行交易,如被上诉人违反该规定,则需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成交额的2%作为赔偿,故上诉人现在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其成交价款的2%,即9200元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短期内与上诉人所介绍的看房人郑子光达成协议,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合同中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公司委托合同10
 
  委托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________元xx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11
 
  委托方(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财务顾问目的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财务核算方面的参考意见,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财务咨询范围
 
  甲方各会计核算单位财务、税收、金融、证券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三条、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了解财务咨询工作进度。
 
  2、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承担责任。
 
  3、为财务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乙方顺利完成财务咨询工作。
 
  4、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查询与财务咨询工作相关的资产及合同、协议、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2、有权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助于财务咨询工作的事项。
 
  3、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财务咨询工作。
 
  4、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四条、提供财务咨询的时间要求
 
  在接受甲方咨询业务,取得必要财务相关资料后___________天内答复。
 
  第五条、财务咨询的使用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咨询内容,甲方在企业内部使用,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财务顾问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议定收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财务顾问合同签订盖章后___________结清。
 
  第七条、财务顾问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人员,影响咨询工作进度和质量;未按约定范围使用造成损失的,不得追讨已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甲方提出咨询内容,乙方不予答复的,应当承担退还部分报酬等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有关甲方上市申报材料和相关材料的信息,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如果甲方没有按前款规定支付应付的款项,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从违约日起到实际支付日为止,每日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纠纷解决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受托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12
 
  委托方:x受托方: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xx在其与xx(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xx(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xx元xx角xx分(¥xx)。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职责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名:xx账号:xx开户行:xx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日期:日期:
 
  公司委托合同13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公司委托合同1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___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________个,公司产品商标_________个。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35%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始时间)。
 
  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项目费用的50%,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所有余款。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标志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3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15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__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年月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年月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年月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合法**、关联**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年月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雷达
 
  人民陪审员傅旭光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___

来源:委托合同 作者:公司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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